1.1 目的
1.1.1 本指南规定了ccs(以下称“本社”)船舶远程审核/检查的实施 要求和应用流程,基于本社相关认证规范/指南相关要求,明确了在 适用审核/检查中实施远程审核/检查的具体要求,可作为本社审核员、 检查员、船公司及船上高级船员实施远程审核/检查时的指导性文件。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指南适用于申请本社审核发证的如下审核/检查:因疫情爆 发、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港口国限制、某些移动平台长期在远海作 业等特殊原因,无法登轮或到公司现场审核,又不能进行委托的,经 申请船旗国主管机关同意(主管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的公司 doc 审核、船舶临时审核/检查、因证书上项目变更或严重不合格降级后 的附加审核。
1.2.2 尽管有本章1.2.1所述, 对其中部分审核实施远程审核仍需本 社进行个案评估和判断,必要时要征求psc/fsc的同意;
1.2.3 船舶中间审核/检查范围及其以上审核一般不能实施远程审核。
1.2.4 如申请方提出本章1.2.1以外的远程审核/检查需求时,本社将 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评估和判断是否可以实施远程审核,制定特别措 施(如签发短期证书,以便船舶到达合适港口接受补充现场审核/检 查),并报船旗国主管机关同意。
1.3 定义
1.3.1 远程审核:系指审核员/检查员不亲临现场,通过应用移动互
联网技术获得与现场审核程度相当的过程或审核过程信息,进而实现
审核/检查的一种方式。
1.3.2 审核过程信息:系指审核报告、检查表及归档文件所要求的能 够反映体系运行状况的电子文件或实时视频通话内容。一般通过移动 互联网技术传输,为远程审核的审核员/检查员提供判断体系是否有 效运行、签发签署证书的依据。其中审核电子文件可以是照片、视频 文件、文件和资料、船长或轮机长声明等。
1.3.3 无人机:系指无人驾驶飞机,是利用无线遥控设备和自备的程 序遥控装置操纵的不载人飞行器,由飞控人员或驾驶员控制,可用作 采集审核过程信息。
1.3.4 智能远程眼镜:系指集成了视频和图像拍摄、视频通话等智能 功能的穿戴式眼镜,可用作采集审核过程信息。
1.3.5 视频通话移动应用(app):系指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实现声 音、视频同步传输的应用程序服务。本社建议实施远程审核使用“微 信”、“whatsapp”或“skype”“腾讯会议””zoom”等移动应用进行实时视 频通话。
1.4 一般要求
1.4.1 远程审核是现场审核的一种替代方式,实施远程审核应能确保 获得与现场审核程度相当的过程或审核过程信息。审核计划(适用时) 及首末次会议(适用时)不得省略。
1.4.2 实施远程审核时,如船旗国主管机关或港口国另有规定,应满 足相应要求。
1.4.3 实施远程审核不影响本社认证规范、指南、程序文件、须知的
其他要求。
1.4.4 受审核方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其提供的与远程审核相关的信息 真实、准确,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本社有权利对提供 虚假审核过程信息的公司/船舶终止远程审核,如认定在远程审核过 程中存在欺诈、作假等行为,本社将收回审核结论和/或撤销相应的 证书。
1.4.5 如远程审核过程中发现无法满足实施条件,审核员/检查员有 权利终止远程审核。
1.4.6 执行远程审核的审核员/检查员如认为有必要下次现场审核确 认的项目,将按照本社的内部程序,向后续现场审核的审核员/检查 员提供备忘信息。
1.4.7远程审核时,一些商业信息通过公共网络系统传递,存在被不 法分子窃取的风险,我社不承担由此给申请方造成的损失。
1.5 审核过程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1.5.1公司应具备可连接的互联网, 船上应具有可用的卫星通信网络 或3g/4g/5g网络,用于实时视频通话或传递远程审核过程信息,船公 司应提前与船上进行网络情况测试,确保顺利实施远程审核。
1.5.2 审核过程信息的采集
(1) 受审核方可以利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远程眼镜等智能 移动设备,或使用扫描仪、数码照相机或摄像机、无人机等设备采集 审核过程信息;
(2)公司/船上应备有安装了视频通话移动应用(app)的电脑、智能移动设备,并具有可用账号。以便实时视频通话提供审核过程信息;
(3) 受审核方应能采取有效手段保证审核过程信息的质量,确保审 核员能够以此作为依据开展远程审核。实时视频通话的所在位置应具 有足够光线,能清晰地反映审核的过程和细节,视频及通话过程清晰、 连贯,照片应能清晰反映船体结构、设备等的状况以及缺陷程度,视 频文件应能流畅地反映出必要的试验或操作过程。
(4)审核员与受审核方应提前熟悉并测试远程审核设施,确保顺利 实施远程审核。
1.5.3 审核过程信息的传递
(1) 远程审核“所需电子文件”应采用双方接受的格式;
(2) 采用电子邮件或与审核员约定的方式传递,但应注意数据传递 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1.5.4 在采集和传递审核过程信息时,受审核方应考虑船公司安全管 理体系或船舶停靠港对使用电子设备、网络连接等的限制要求,如电 子设备在拟进行审核处所使用的防爆要求。
1.6 审核程序
1.6.1 本社船舶远程审核由船舶就近的分社、办事处执行,必要时, 由船舶客户经理单位提供支持或执行远程审核。公司远程审核由辖区 分社或办事处负责实施。
1.6.2 本社在计划实施远程审核前,应与申请方取得联系,了解审核 内容、公司岸基对船舶管理情况及实船情况,确认是否具备实施远程
审核条件,具备远程审核条件的,分社报总部同意后报船旗国主管机关批准。
1.6.3 如确定实施远程审核,审核员/检查员将进一步与申请方获得 审核联系人、船上联系人、船位的详细信息,确定远程审核的日期和 时间(需明确时区)、接收电子证书或文件的邮箱地址等信息,根据 审核计划(适用时)建立首末次会议的参加人员视频会议群/组以及 审核员与受审核部门的视频会议群/组,同时根据本指南提出具体的 远程审核要求。
1.6.4 远程审核前,审核组长应按照须知、审核报告、现场检查表、 归档文件清单,要求船公司提供相关文件、视频、照片、扫描资料, 如:体系文件、内审、管理评审记录,船舶状况、应急关键设备检查 试验、演习等视频(拍摄时间在一个月内的),法定记录的扫描件(如 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以及演习记录、psc等记录等, 进行预审核。公司应对以上文件资料进行梳理,必要时增加备注性说 明,以确保文件的完整与清晰可读。
1.6.5 预审核通过后,通知申请方在约定的日期与时间,配合审核员/检查员按照本指南要求开展远程审核。
(1) 审核优先采用实时视频通话的方式,受审核方与审核员实现视 频连接后,按审核员要求实时采集审核过程信息;
(2) 如因网络环境不佳等原因难于进行实时视频通话,对照现场检 查表,审核员、检查员要求受审核方完成相应检查和确认,取得反映 船舶体系运行状况和与审核过程相关的审核过程信息。但审核员认为
必要时,仍应采取实时视频通话的方式予以辅助。
1.6.6 审核员/检查员审查从申请方获得的审核过程信息,认为必要 时,请申请方予以补充,直至能够对体系运行状况做出评估和判断, 并得出审核结论。
1.6.7 审核完成后, 审核员验证申请方提供的适用文件正确、有效 后,按本社程序和须知要求,签发/签署相应证书和/或报告,并在审 核报告中说明经船旗国主管机关同意进行了远程审核。ssmis2018 上 载文件及书面归档文件与现场审核要求相同。 审核单位应设立专用 硬盘保存远程审核审核过程信息或按照分社存档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