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0 日,中国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将在中国水域 集中开展水上无线电秩序管理专项整治,通过水上无线电监测和执法,查处违法 行为,整治隐患顽疾,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
此次专项整治将针对水上无线电违法行为的易发区域、易发船舶以及易发时 段开展,集中力量严厉打击为逃避海事监管故意关闭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信号、篡改或冒用无线电台识别码、擅自改造船载无线电设备、恶意实施信号干 扰等突出违法行为,重点整治船舶法定证照配备不齐、“一码多船”、“一船多码”、 非法占用频道、违反通信秩序等突出问题。
二、主要内容 在此次专项整治过程中,中国海事局将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核查船舶无线电证照文书;
2.核查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
3.核查船舶是否存在篡改、套用船舶无线电电台识别码等违法行为;
4.核查船舶无线电设备配备、安装及使用。 三、实施建议
1.建议船东/管理公司注意配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船舶严格遵守相关规 定,并在船舶进入中国海域前结合附表中的内容做好自查工作,对存在的缺陷及
2.我社认可的船舶航行安全和无线电设备检修检测机构应加强对相关设备
的检测试验质量控制,并特别关注附表中的相关内容,对发现的缺陷如实记录, 并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本社验船师。
3.本社验船师应加强对船舶的现场检查以及供方检修检测机构的现场监督, 加强对检修检测记录、报告和证明真实性、有效性的验证。本社体系审核员应加 强对船上 ais、无线电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方面的审核。我社供方审核员 应加强对我社认可的船舶航行安全和无线电设备供方检修检测机构的技术条件 现场监督和检验检修活动现场监督的核实验证。
本通告在本社网站(www.ccs.org.cn)上发布,请本社各检验单位通知所辖 区域的船东、船舶管理公司和供方检测机构。本通告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 请与总部营运入级业务处([email protected])联系。
水上无线电秩序管理专项整治自查表
序号 | 自查项目 | 是 | 否 | 不适用 | |
1. 移动业务标识码 | |||||
1.1 | 是否非法编制、占用、冒用未许可的船舶标识码 | ||||
1.2 | 是否套用、冒用他船船舶标识码 | ||||
1.3 | 船舶是否有 mmsi 码 | ||||
1.4 | 船舶注销后,mmsi 码是否同步办理注销 | ||||
2. 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 |||||
2.1 | 是否按规定配备和安装 ais | ||||
2.2 | 是否按规定保持 ais 处于正常工作状况 | ||||
2.3 | 是否按规定在 ais 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 | ||||
2.4 | ais 是否存在故障,是否已及时向中国海事局进行了 报告 | ||||
2.5 | 船员是否熟悉 ais 操作使用,能正确模拟故障的确 认和排除 | ||||
3. 甚高频安全通信(vhf) | |||||
3.1 | 船舶 vhf 通信是否违规占用应急或专用频道 | ||||
3.2 | 是否按规定在甚高频通信频道守听 | ||||
3.3 | 是否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 | ||||
3.4 | 是否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转让无线电频率 | ||||
3.5 | 船舶是否非法使用大功率设备 | ||||
4. 船舶无线电证书、执照 | |||||
4.1 | 船舶是否按规定申请并随船携带无线电相关证照,且 证照保持有效 | ||||
4.2 | 是否存在故意涂改、损毁、伪造、变造、租借无线电 证照,或骗取和冒用无线电证照 | ||||
4.3 | 船舶无线电相关证照记载与实船是否一致,与船舶国 籍、所有权、法定检验等证书是否一致 | ||||
4.4 | 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无线电证照 | ||||
5. 其他有关无线电设备 | |||||
5.1 | 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且已配备足够的无线电设备 | ||||
5.2 | 船舶无线电设备是否经船舶机构认可,且已持有效型 式认可证书或船用产品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