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知识
海安会第72届会议审议了经修正的solas公约第iii章第20.8条、20.9条和第iv章第15.9条,要求的气胀式救生筏、气胀式救生衣、海上撒离系统、充气式救助艇、静水压力释放器和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的检验间隔期应不超过12个月。
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简称hssc)关于solas公约第i章第8条和第9条要求,货船安全设备证书se和货船安全无线电证书sr的每个周年日的前或后3个月内应经过年度或定期检验,即年检或定期检查最大间隔期理论上是18个月。
海安会注意到,solas第iii章和第iv章相应条款对救生、无线电设备检验间隔期不得超过12个月,与第i章第8和9条关于se和sr证书检验间隔期不得超过18个月的规定之间有差别,给船舶经营人和主管机关实施hssc造成不便和麻烦。
海安会也注意到,solas公约1988议定书于2000年2月3日生效,而hssc于1999年11月通过。
海安会为hssc的顺利实施,本着简化检验,及减轻主管机关、船舶经营者及船员的负担,发布了msc/circ.955号通函,其主要内容如下:
船旗国实施hssc中,尽管在经船舶救生和无线电设备检验间隔期要求不超过12个月的规定,但其仍可与hssc中规定的年度检验、定期检验和换证书检验的周期保持一致。即:救生设备(救生筏、静水压力释放器、充气式救助艇等)和无线电设备(epirb等)的检测,可以结合船舶se/sr证书年度或定期检验一起做。即尽管规定间隔期不可超过12个月,但在实际操作时其间隔期可以超过12个月。
海安会要求成员国政府在实施船舶相关检验,以及港口国检查时,应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