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知识
solas cii-1/r43.3.1.2条要求,应急电源如为一台发电机,则其应在主电源发生故障时自动起动。
自动起动的应急发电机组,均应设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起动装置,其储能容量至少能供连续三次起动。除能证明人工起动有效外,还应设有在30min内再起动3次的第二能源。
对1994.10.1以后建造的船舶,储备的能源应受到保护,以免被自动起动系统耗尽,除非设有第二套独立的起动装置。此外,还应设有能在30min内起动3次的第二能源,除非人工启动能被证明是有效的。
储备的能源应一直保持:电力和液压起动系统由应急配电板保持能量;压缩空气起动系统可由主或辅压缩空气瓶,通过一个合适的止回阀保持供气,或由一个应急空气压缩机保持供气,该空气压缩机如系电力驱动,则应由应急配电板供电;所有这些起动、充电和储能装置均应设置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这些装置除操纵应急发电机组外,不得有任何其他用途;可以通过设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的一个止回阀,由主或辅压缩空气系统,向应急发电机组的空气瓶供气。
如果船上设有临时应急电源,这个临时应急电源由一个位于适合应急使用处所的蓄电池组组成,该蓄电池组应在整个供电期间,将蓄电池的电压保持在其额定电压的 12%以内,而不需要重新充电,有足够的容量,且能在主电源或应急电源发生故障时,能自动对全船应急照明、航行灯和信号灯、船上内部通信设备、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白昼信号灯、船舶号笛、手动报警按钮和紧急时需要使用的所有船内信号等设备,供电0.5小时。这种情况下,应急发电机不需要在主电源故障时,自动起动。